【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植花草树木或者修复建筑设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不公示、不征求公众意见、不在规定时间公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本条例的实施,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违法行为不处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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