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3-01-17 云南日报 标签:

       总则与制定修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6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三款规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条 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综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块是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等区域。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通信、供电等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局部修改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30日内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州(市)、县(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他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泛旅游规划设计机构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四甲广告
数字文化馆
乡村振兴
主营业务

旅游运营回答

如何做好旅游策划
第一, 精准的定位旅游景区定位,是景区开发的第一步,也是为旅游景区开局找魂的[详情]
特色小镇如何运营
1,运营体系一定要走在小镇实施的前边。只有将运营工作前置,小镇的生命机能才[详情]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
十四五应该如何编制?
为编制好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绿维文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七大编[详情]
旅游运营与地产开发杂志
旅游运营与地产开发电子期刊

专题导航:旅游规划|旅游策划|景区提升|全域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温泉规划|景区规划|旅游小镇|主题公园|度假区规划

扫一扫 订阅“绿维微信电子刊”
旅游·小镇·乡村振兴
收藏干货,共享案例
官方微信账号:绿维文旅lwcj2005

中国旅游规划四甲级资质单位-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络营销支持:北京绿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规划设计咨询热线:400-068-8099 Email:web@lwcj.com 邮编:100007 绿维创景联系方式,策划、规划、设计等项目咨询QQ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科林大厦D座 京ICP备12033662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