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与市容卫生
第四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五条 六库城市绿化建设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应当不低于下列标准:
(一)芭蕉河以北的老城区绿地率30%,绿化覆盖率35%;
(二)芭蕉河以南的新城区绿地率35%,绿化覆盖率40%;
(三)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绿化覆盖率50%;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绿化覆盖率90%。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乔、灌、花、藤、草相结合。树种选择以本地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外来树种。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的附属绿地绿化,由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
(四)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绿化,由县林业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居住区等其他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损毁花草、园林建筑和城市绿化设施。
因市政建设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六库城市市容市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广告和其他印刷品等。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不得占道经营。
临街商铺的经营者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和进行妨碍行人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器等,须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物收购和垃圾处理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料和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物体的车辆,应当密闭或者覆盖。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在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货运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车辆需进入城区行驶的,应当持有城区临时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三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区域清扫保洁单位责任制。
(一)城市街道、广场、道路、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二)河道、水域、沙洲、滩地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六库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五)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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