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008-10-11 绿维创景 标签:

      

1  总则
1.1  规程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1.4  职业道德 
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 
    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
2.1.1  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4.预期收益原则;
         5.供需原则;
         6.估价时点原则;
         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
2.1.2  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
2.1.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估价人员应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和未来用途是否是最高最佳使用作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2.1.4  遵循替代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同类地区类似土地在同等利用条件下的价格为基准。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正常价格。
2.1.5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基准。
2.1.6  遵循供需原则,是指土地评估要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2.1.7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是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2.1.8  遵循多方法相比较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多种方法评估同一估价对象,相互比较,取得客观估价结果。

2.2  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
2.2.1  城市土地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
        2. 编制估价工作计划;
        3.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
        4.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5.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 确定估价结果;
        7. 提交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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