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
2008-09-27
绿维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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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一付款方式;
2 统一采用单价;
3 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
4 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
注:1 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总付清;
2 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时的市场汇率中间
价计算。
5.2.5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
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 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 急于出售或购买情况下的交易;
3 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4 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 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的交易;
6 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
7 特殊方式的交易;
8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9 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注: 1 当可供选择的交易实例较少,确需选用上述情形的交易实例时,应对其进行
交易情况修正;
2 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应将成交价格调整为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交
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下的价格。
5.2.6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估价时点的价格
。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在无类似房地产的价
格变动率或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
5.2.7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外
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区域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
设施完备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域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
区域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5.2.8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个体状
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面积大小,形状,临路状况,基础
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管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有关建筑物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
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
个别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
个别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5.2.9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
、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5.2.10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
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格。
5.2.11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5.3 收益法
5.3.1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估算潜在毛收入;
3 估算有效毛收入;
4 估算运营费用;
5 估算净收益;
6 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
7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注: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净收益均以年度计。
5.3.2 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求取:
1 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
理费、保险费和税金。
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
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
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2 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
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3 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
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4 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
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5.3.3 估价中采用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
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
常客观的租金。
利用估价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推算出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
,应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
。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
5.3.4 在求取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及可获收益的年限
,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 每年基本上固定不变;
2 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增或递减;
3 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或递减;
4 其他有规则的变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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