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前期计划与推进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包括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
2、前期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背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影响等);
3、前期工作执行计划(何时开展、完成哪项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时间、终期时间);
4、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介绍;
5、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
6、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7、前期工作单位(落款盖章)、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上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获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
(三)编制环评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四)编制水土保持文件,获得水利部门审批文件;
(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文件;
(六)编制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安全、林地等专项报告,并分别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推进: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及节能评估审查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提出单位因前期工作和争取上级补助需要,可以先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以及资金筹集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五)编制初步设计;
(六)审查施工图。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信委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节能评估审查。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项目核准。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前置手续的项目,应当在接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服务,需转报省级部门审批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证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报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批复(其中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登记表为3个工作日);
(五)抚仙湖―星云湖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内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内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六)水利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林业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
(八)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设批复;
(九)财政部门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区、园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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