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发展规划
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53条 旅游用地保障
1、旅游用地控制与引导。对资源进行纵深化整合、空间横向化联合、功能多样化拓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合理划分用地结构,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空间均衡化发展。与其它法定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协调,实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规划衔接。本着节约珍惜使用土地的精神,避免盲目扩张土地,科学制定旅游用地发展规模。将全省划分为西部山川丘陵区、东部沿海岛屿区、中部丘陵盆地区和北部平原水乡区四大分区,将旅游用地大致分成旅游资源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和旅游兼用地等三种用地类型,进行分区分类用地控制与引导。
2、西部山川丘陵区:(1)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用地:注重旅游资源及其赋存用地的保护,注重风景、文化与景观生态功能的完好结合,重点培育黄山―千岛湖―新安江、富春江、杭州西湖地段的横向旅游空间,形成狭长的带状精品旅游开发带。保留和发展大面积的旅游资源赋存的生态环境用地,重点加强天目山脉和钱塘江中游的森林生态系统、千岛湖流域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的抚育规划,注重保护和营建大片区域的水源涵养林地,严格控制旅游生态区内的开发建设比例。(2)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主要依托城市,部分依托旅游资源地域,少量的在旅游资源地域附近建设,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分布于旅游区,少量分布于城镇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金衢丽的历史名城、旅游城镇、古村落和各类主题园区等处,形成多点分散、嵌入式的互补与依赖型的旅游用地。
3、东部沿海岛屿区:(1)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用地:多为海洋和近海岸山海岛屿区域,呈带状链珠式布局。加强对普陀山、东钱湖风景区的保护性建设和开发用地规模控制,海滨地带控制度假区项目规模数量以及主题功能。严格控制海岛旅游发展规模。(2)旅游设施用地:休闲度假用地重点分布在宁波、舟山、温州、台州的岛屿及沿海山地的用地区域。在规划期内,这类休闲度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内,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度假区数量控制在20―50个以内。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主要依托各类休闲度假区布局,部分依托旅游城镇和风景名胜旅游资源地域,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在旅游区,少量在城镇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旅游城镇、主题式的展览场馆、科技园区等产业园区。
4、中部丘陵盆地区:(1)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用地:重点强调风景旅游用地和文化遗迹的完美结合,突出自然、风景、文化与景观环境的集中建设。名人故居、文化名城、自然风水、主题园区、休闲娱乐、度假旅游形成点线结合布局,相对聚合,组合成稳定的区域专项旅游用地。斑状分布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重点在于水域生态廊道的贯通与高效利用,由此深入挖潜,重点控制建设规模。保留与贯通生态廊道,构成地区良好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生态旅游网络。(2)旅游设施用地:在规划期内,这类休闲度假建设用地控制在30―50平方公里以内,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度假区数量控制在10―20个以内。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主要依托旅游城镇,部分依托休闲度假区和风景名胜旅游资源地域,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在旅游区,少量在城镇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绍兴、金华(义乌)、丽水等市区内,为地区旅游用地的主要类型。
5、北部平原水乡区:(1)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用地:强化风景旅游与休闲度假用地功能,增加文化旅游区、休闲度假区的功能用地比例,突出自然、休闲与文化的结合,重点建设,集中发展。旅游资源依托的生态环境用地主要为区域地块中较为薄弱且日渐缩小的用地类型。扩大生态用地的比例,积极保护与抚育杭州西湖地段的生态湿地资源。(2)旅游设施用地:休闲度假用地以钱塘江北岸的一些湖荡湿地和丘陵山地为重点。在规划期内,这类休闲度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内,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度假区数量控制在20―50个以内。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主要依托各类休闲度假区和旅游城镇布局,部分依托风景名胜、森林公园等旅游资源地域;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在旅游区,少量在城镇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乌镇、南浔、西塘三大古镇、杭州城区、大西湖地区等。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盲目扩大用地规模现象,实现旅游用地开发模式由空间扩展向内涵挖潜的转变,积极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旅游产品,保证充裕的旅游发展功能用地。
第54条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1、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目标。充分发挥区域经济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使全省各类景区景点水、气、垃圾和噪声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容许值范围之内,旅游生态环境实现良性循环,实现全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倡导生态、环保、节约型的旅游开发模式,进一步加强生态设施的推广与使用;注重旅游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对高耗水、高耗能、环境污染和破坏较严重的旅游项目的规模、数量和布局选址进行有效控制;探索循环经济和旅游开发结合的有效途径;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环评,落实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规划和项目设计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大旅游城镇的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建设生态型村庄,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并和乡村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加强旅游环境保护支撑系统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旅游环境保护的机制体制、法规政策体系,加快形成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加强旅游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生态监测工作,建立旅游区的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加强自然灾害的预报工作。
3、加强旅游资源的分区、分级和分类保护,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高度重视生态良好地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地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建立一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旅游开发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虽已受到一定程度损坏,但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恢复的,实施抢救性保护;保护文物、遗迹、人文旅游地及其周边环境;充分挖掘当地文化遗产,组织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展示和弘扬地方文化精华;挖掘地方特色的建筑、服饰、饮食、歌舞、体育竞技、节庆、习俗、手工艺品等,尤其重视非物质文化的挖掘,以开发促保护。
4、分区保护规划。根据《浙江省生态旅游规划》,将全省分为6个旅游生态保护区,并分别制订相应的旅游资源、环境保育及旅游开发措施。(1)浙北平原水乡景观保护区,整合和严格保护文化资源,保护和逐渐恢复水乡景观特色,加强山岳景观资源保护,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包括良渚―运河―古镇文化生态保护带、西湖―西溪湿地景观保护区、钱塘江潮―盐官历史名镇保护区、绍兴古城文化保护区。(2)浙西低山丘陵生态保护区,重点保护山水生态景观,科学测算景区环境容量,有效控制游客数量,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包括千岛湖―富春江―新安江水系景观保护区、莫干山―天目山―浙西大峡谷山地生态保护带、衢州西部自然生态保护区、仙霞岭―廿八都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区。(3)浙中丘陵盆地生态保护区,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山岳风景资源,合理确定生态环境容量与旅游开发强度,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包括兰溪古村落文化保护区、衢州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武义―郭洞―俞源人文生态保护区。(4)浙西南山地森林生态保护区,重点保护山岳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生物栖息地,科学治理水土流失,积极防治地质灾害,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包括龙泉―凤阳山―百山组―庆元生态保护带、方岩―仙都―仙居山地景观保护区。(5)浙东丘陵沿海生态保护区,重点加强山水景观、文化生态、特色城镇风貌、宗教文化、海滨海岛等核心资源保护,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包括北雁荡―楠溪江山水文化生态保护区、溪口―雪窦山特色城镇保护区、河姆渡―三江口―镇海口遗址文化保护区、大佛寺―天台山宗教文化保护区。(6)浙东南海洋生态保护区,注重保护海岛自然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和脆弱性,对部分区域适当限制开发的规模、种类和范围,科学确定旅游区的容量,禁止破坏性、掠夺性开发,开发与保护并重,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包括南麂列岛海洋生态保护区、舟山海洋宗教文化保护区。
第55条 组织保障
加大政府主导力度,优化全省旅游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领导省旅游发展工作。强化市、县各级政府对旅游业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绩效考核。明确政府、旅游管理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在规划实施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协调省、市、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促进区域合作、部门合作、跨行业合作。
第56条 政策保障
大力支持旅游建设用地和社会公益旅游项目。对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各市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性、符合审批条件的旅游项目,省、市各相关部门要在土地和海域使用、环保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积极给予旅游产业支持和帮助。
加强政策协调。加强发展旅游与发展现代服务业等各项政策间的衔接协调,提升政策实施效果。加快制定有利于拉动消费、鼓励旅游、扩大旅游市场的发展政策。制定促进居民带薪旅游、福利旅游、企事业单位奖励旅游、跨区域修学旅游的发展政策。
第57条 机制保障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强公共管理机制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编制好专项规划和项目规划,搞好各级各类规划间的衔接,在空间布局上相互协调,在时序安排上相互衔接。定期组织开展规划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评估改进意见,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广泛开展旅游区规划与管理、旅游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快与外来企业、外来资本特别是国际旅游大集团的合资、合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和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运作规则,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58条 体制保障
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实现旅游产业集群的优化发展。构建由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的创新推动网络,增强旅游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国外、省外的品牌旅游企业、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有潜力、有优势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竞争。鼓励组建专业化集团,实现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网络化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国有旅游企业体制改革。
加快旅游景区开发管理的体制创新。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资源保护的前提下,探索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以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优秀旅游品牌管理集团参与浙江省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保护,鼓励民资、外资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或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
第59条 投融资保障
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合理的导向性资金渠道,加大财政对旅游业的投入。进一步用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提高旅游资金利用效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旅游重点区域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探索以奖代补的模式,支持乡村旅游、旅游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
探索多元化的旅游投融资渠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旅游投资方针,在争取旅游国债的同时,积极申请国家旅游专项资金和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重视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逐步加大对西南部欠发达地区旅游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扶贫项目等专项资金的投放与旅游发展项目捆绑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申请亚行、世行以及国内大中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60条 项目保障
推进全省旅游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及产业发展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发建设旅游招商和在建项目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旅游项目库,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定投资的原则,建立科学的项目支撑体系。
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制定项目建设的质量保障、安全保障、工期保障要求并监督实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项目论证与管理水平,完善项目评估制度。
第61条 人才保障
旅游主管部门做好人才战略与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创新培养方式,拓宽培养渠道,加大培养力度,提高全行业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大力实施旅游业人才职业化工程。加强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以标准促提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现代企业制度和旅游岗位需求,制定并完善工作岗位规范,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条件。
重点培养提高旅游主管部门人才、高层次旅游经营管理者、旅游短缺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师资人才。
加快建立新型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扩大旅游教育规模,开展旅游产业发展中需要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培训,建设专业化、系统化的省、市、县三级立体旅游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一支精通旅游专业理论又有实战经验的高水平、复合型的师资队伍。改进旅游院校人才培养模式。
建设科学的旅游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旅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旅游行业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旅游业人才实施素质评价,对旅游组织人才开发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对旅游院校的教育培训进行及时反馈与评价。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激励奖励的有关政策,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导游人员人才诚信管理制度。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旅游从业人员的养老、事业和医疗等保障机制。
加快推进旅游人才标准、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以国际旅游产业、职业通用的人才标准育人、选人和用人;逐步实现职业认证的国际化;拓宽国际培训资源,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旅游高端人才到浙江就业;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旅游院校管理方式和教学模式,促进旅游院校和国际旅游学院的学术交流。
积极推进旅游人才市场规范化,推进人才资源市场配置进程,加强旅游主管部门与人才市场的信息交流。全面落实人才建设信息化。进一步完善旅游从业人员统计工作,建立信息跟踪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健全旅游就业信息网络,定时发布信息,完善旅游就业信息服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62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63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旅游局组织实施。规划实施期间,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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