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

2012-10-24 浙江文物网 标签:

      

浙委办[2012]38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好我省历史文化村落传建筑风貌、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彰显我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地方特色,现就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等。古建筑村落是指现存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桥、古道、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等历史文化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丰富和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自然生态村落是指古代以天人合一理念为基础,村落选址、布局、空间走向与山川地形相附会,村落建筑与自然生态相和谐,农民生产生活与山水环境互交融,自然生态环境、特种树木以及相应村落建筑保护较好的村落。民俗风情村落是指根据特定民间传统,形成有系统的婚嫁、祭典、节庆、饮食、风物、戏曲、民间音乐舞蹈、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民俗文化延续至今,为当地群众所创造、共享、传承,并有约定俗成的民俗活动的村落。

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也是一个区域、一个村落的魅力所在。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大批历史文化村落得到培育和建设,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村落的存有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连片且上规模的历史文化村落越来越少,一些健康的民间习俗逐渐消逝。各地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保护、传承和利用历史文化村落及传统优秀文化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对历史文化村落与存有环境的保护力度,悉心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建筑形态、自然环境、传统风貌以及民俗风情,让它们古韵长存、永续利用,使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给后人。

二、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围绕“修复优雅传统建筑、弘扬悠久传统文化、打造优美人居环境、营造悠闲生活方式”的目标要求,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为载体,把保护利用历史文化村落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在充分发掘和保护古代历史遗迹、文化遗存的基础上,优化美化村庄人居环境,适度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业,把历史文化村落培育成为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

(二)总体目标。在全面摸清历史文化村落现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保护利用规划,科学制定扶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全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集中县规划全覆盖,历史文化村落得到基本修复和保护,彻底改变一些历史文化村落整体风貌毁损、周边环境恶化的状况。

(三)基本原则

1.因村制宜,彰显特色。按照因村制宜的要求,以古建筑保有相对比较集中、自然生态优美、民俗风情独特的村落为重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保护与维修方案,采取原址修缮等保护方式,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因自然环境改变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影响,难以在原址保护的古建筑,可以适当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涉及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迁移异地保护的新址环境应当尽量与迁移前的环境特征相似,尽量安排在同一县域范围内;迁移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留全部原状资料和历史信息;不允许仅为了商业目的和旅游观光而实施迁移工程。

2.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必须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科学有序的商业利用,适度发展乡村文化休闲旅游业,努力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对被认定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对象的,不宜大规模整村推进农房改造建设。切忌盲目引进开发商,单纯按商业营利的需要搞破坏性开发建设。

3.以人为本,合理整治。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保全与提高农民群众生活品质之间的关系,既高度重视古建筑的保护,又热切关注群众民生,合理安排整治项目,科学整治村庄环境,使生活在古建筑中的农民群众同样能享受现代文明的生活。

4.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各级政府要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增进农民群众利益作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依靠农民、保护利用成果全体农民共享。

三、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主要任务

(一)综合保护古建筑与存有环境。按照统筹兼顾、综合保护的要求,整体保护好历史文化村落丰富的古建筑遗存和古朴的村落风貌。既要注重保护好历史文化村落古建筑群的整体建筑,又要悉心保全零散的建筑构件。各地要结合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依法及时将历史文化村落中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优秀传统建(构)筑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协调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周边环境风貌,恢复历史文化村落布局精妙合理、村落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存有环境。

(二)深入发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围绕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坚持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保护共进,优秀传统文化与自然生态文化保护兼顾,保护利用与普及弘扬并重,提高历史文化村落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大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力度,彰显村落建筑文化、农耕文化、水利文化、生态文化等物质文化的独特魅力。加大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力度,通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举办农事节庆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方式,展示历史文化村落丰富多彩的文化景象。加大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教化功能。

(三)科学整治村落人居环境。坚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并重。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韵、一村一景的要求,结合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理治,实施差异化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科学整治村庄环境。把修缮古民居、拆除古村内不协调建筑等纳入农房改造建设项目。把优化历史文化村落街道景观、修复村内古道纳入村内道路硬化项目。根据古建筑的实际,采取多户联建的办法,因地制宜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做好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改善历史文化村落环境面貌。搞好村庄绿化,加强风景林建设和古树名木保护,显现历史文化村落的田园意境。

(四)有序发展乡村文化休闲旅游业。坚持保护保全与科学利用互促共进,把培育历史文化村落的文化休闲旅游项目作为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完善现代商贸服务设施,培育和发展古村休闲旅游、民间工艺作坊、乡土文化体验、传统农家农事参与等历史文化休闲旅游产业。引导和激励农户利用自有的古民居,发展药铺、手工艺业店铺、茶馆、私房菜馆等农家乐特色经营户。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中,大力发展集体物业经济,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新路子。

(五)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工作。全省历史文化村落中有一部分是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历史文化名村。要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这些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工作,严格实施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其他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历史文化村落,要积极组织申报省级和市县级历史文化名村,从而将这些历史文化村落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编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对一些古民居分布较多、古建筑价值较大、自然生态环境独特的历史文化村落,要单独编制保护建设规划,规范古民居建筑拆迁、新建建筑用地审批等管理。对一些规模较小、零星的古建筑村落,坚持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优先,正确处理好改善农民人居环境与保护古民居的关系,结合村庄整治、农房改造、灾害避险、农家乐休闲旅游等工程编制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古建筑保护。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力度。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与异地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饮用水、乡村文化中心、乡村体育、绿化示范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农村电气化、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等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形成保护利用的合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合作开发等办法,参与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利用。

(三)加强用地保障。加大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用地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上,要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用地给予倾斜和保障。把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和农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相结合,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历史文化村落的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需要。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确有保存价值的古民居,其户籍常住人口依法批准建新房的,允许其以旧换新或产权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移交村集体或当地政府保护修缮利用。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宣传活动,营造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全省上下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村落这一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保护意识,发挥好主体作用。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把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作为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重要评价指标。省、市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集中县要建立由党政负责人牵头,农办、建设、文化、规划、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水利、环保、林业、旅游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加强专门技术力量和人才队伍的培训,集中力量做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各级农办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组织牵头作用,切实承担政策研究、计划制订、检查督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对历史建筑做好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各级文物部门加强对古建筑等保护利用的技术指导。各级文物部门依法对已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做好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收集历史文化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依法做好保护和传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明确保护利用的项目重点,落实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相关扶持资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多渠道筹措用地指标,加强历史文化村落土地监管,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各级民政、水利、环保、林业、旅游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省农办要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历史文化村落的认定条件,组织市县全面开展历史文化村落的普查,并建档立库,为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打下扎实基础。(此件发至县)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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