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总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相关阅读
-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3-07-29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06-1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12-13
-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2012-12-11
-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2012-10-24
-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2-08-10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2012-08-03
-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2-07-30
-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07-26
- ·浙江省旅游发展规划2012-04-13
旅游运营回答
-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