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园旅游房地产的开发

2009-02-16 绿维创景 标签:旅游房地产 旅游地产 旅游开发


       田园旅游房地产的土地




田园旅游房地产具备乡村休闲房地产的一般土地问题,即大部分建设用地为乡镇建设用地、集体用地、宅基地和农业生态科技园政策配套用地。

近郊农村,不仅具备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条件,而且可以开发休闲旅游房地产。虽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障碍,乡村房地产的法律产权基础、流通性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是,乡村休闲旅游房地产仍然悄悄地发展了起来。这正在成为房地产的一个分支,也正在从法律的盲区走向商业模式的创新。

田园旅游房地产是乡村休闲房地产中较易人手运作的一种类型。因“田园”与“人家”的结合,一般存在一定存量的房产,这些房产下的地产已是事实的建设用地。这些房产的选址一般对周边环境的风水有一定考虑,自然环境一般较好,因此,会出现个人买下败落的乡村院落老宅,翻新盖私人别墅的现象。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开发”、“高科技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不同的形式,在农村开展圈地运动,靠租用、征用、私人交易等手法,占用了一些土地,建设了一批房地产。如北京一家企业就一举拿下北京郊区20多个古村落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手笔不小,但如果不能打造出田园旅游房地产的核心吸引力,这个开发的进程将有些曲折。

我们认为,乡村休闲房地产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必然形成的一个具有相当需求的市场。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于这一市场的发展并不鼓励,应该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调整,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给予支持,使乡村休闲房地产能够顺利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有力的工具,带动区域公共设施配套,交通道路建设,环境整治及卫生建设的重要力量,带动农民生活水品的提高。(乡村房地产更多内容参见中国旅游报2006年4月3日、10日、17日第7版的《旅游产业导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此类旅游房地产的土地流转的法律形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已经事实存在,如何规范并合理运作需要国家给予更为明确、更为详细的法律供给。

此类房地产的环境卖点、土地产权和使用权限制,一般以非固定和非永·久性建筑为主。产品形式的发展还有待于法律供给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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