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2008-12-04 绿维创景 标签:

      

   

  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下简称性能认定)。性能认定必须执行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1999]21号文“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方法》等规定。并在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中贯彻。具体要求如下:   
  1.一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级;   
  2.二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A级;   
  3.三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AA级。   
2.管理规定   

2.0.1 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适用于被批准列入《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凡批准列入“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其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均应遵循“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的各项规定。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除必须遵守“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0.2 组织管理   

  示范工程由建设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跟踪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落实和高水平建成。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住宅办)受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委托,按“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申请报告的审查和立项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方案设计阶段: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区智能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符合通过条件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发文列为“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智能化×星级示范小区”。   
  3.扩初设计阶段:组织专家参加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扩初设计方案审查会,以保证可研报告中技术方案的实施。    
  4.施工中期阶段: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重点保证智能化工程和小区环境、住宅工程科技含量落实和工程质量达标。   
  5.工程验收阶段:经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质检部门对智能化工程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报请部住宅办验收。部住宅办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验收。并将验收成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3.示范工程功能要求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功能要求,按不同星级,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0.1 一星级   

  1.安全防范子系统   
  (1)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   
  (2)闭路电视监控   
  (3)对讲与防盗门控   
  (4)住户报警   
  (5)巡更管理   
  2.信息管理子系统   
  (1)对安全防范系统实行监控   
  (2)远程抄收与管理或IC卡   
  (3)车辆出入与停车管理   
  (4)供电设备、公共照明、电梯、供水等主要设备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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