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012-07-16 法律快车 标签:

       总则

【颁布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05-31

【生效时间】 2012-07-02

【时效性】 有效

(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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