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法面临的五个难题
中国湿地历经长时期开垦利用,在为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作出不可磨灭贡献的同时,也遭到了严重的甚至毁灭性的破坏。大面积自然湿地的永久消失、湿地生物资源丰度的持续下降、湿地水资源污染和不合理利用等,已经造成了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持续退化,进而威胁着区域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安全。
近20多年以来,虽然中国陆续制定出台了一批关于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保护以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大完善了中国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对湿地保护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但是,由于区域性工农业生产与城乡经济的快速、不和谐发展,湿地重要性认识尚未完全转化成政府和百姓的具体行动,非法或不合理占用湿地、大面积围垦天然湿地、乱捕乱采湿地动植物、向湿地排放污水污物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因此,中国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综观中国现行湿地保护与管理相关立法,可以发现还存在以下一些需要弥补的缺陷:
1、湿地行政管理体制关系不顺
“湿地”涉及多种类型土地资源,如沼泽、湖泊、滩涂、河流、草地、林地、海洋,甚至水库和稻田等。因此,按照中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林业、农业、环保、海洋、国土、水利、建设、运输等部门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湿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然而“湿地”又是涉及土地、水域、野生植物、航道、农田等的综合体,所以多部门交叉管理现象十分普遍,十分不利于将“湿地”及其生态系统作为统一整体进行管理。
2、法律调整对象、范围不明确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引入“湿地‘’概念,但其中去口没有一部明确给出”湿地“概念的法律定义。也就是说,尽管按照”湿地‘’的科学概念和分类,它包括非常多样和宽泛的内容,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考察,“湿地”究竟指仟么?它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作为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需要调整的范围和边界是什么?目前都尚未予以明确。法律概念和调整范围的不明确,是中国湿地法治化管理进程的首要障碍。
3、法律对政府的行为约束不够
在中国以往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中,政府的作用占据了主导地位,例如20世纪50年代的围湖造田、70年代的沼泽开垦、80年代的滩涂开发,甚至2 1世纪以来的保护区公路建设、城市湿地地产开发、滩涂水产养殖等等,都属于政府鼓励政策引导下的开发活动。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缺少湿地保护意识,忽视湿地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不合理开发湿地缺少足够的法律限制和制约,也导致了湿地资源的持续退化和恶化。
4、缺少专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不乏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还仅仅停留在按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的阶段。针对湿地保护和管理面临的特有问题,比如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湿地生态用水保障、湿地开发利用许可、湿地系统综合管理等等,目前还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因此也导致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常常会出现无章可循的被动情况。
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虽然部分法律法规已经列入类似保护“湿地”或者湿地资源的条款,但由于“湿地‘’法律概念不明确,甚至多数法律法规并未将”湿地“作为调整对象,因此一些法律对湿地类型或者湿地相关类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实际上采取的是默认或者鼓励的态度,给原本应该加强保护的湿地,又增加了合法开发的压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沼泽、滩涂等湿地列入到往往被视同为荒地的”未利用地“类型,将湿地保护置于两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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