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8-12-12 绿维创景 标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论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规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规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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