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加强领导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24.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旅游工作的认识,把加快发展旅游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合力。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风貌建筑保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全市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要统筹指导、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旅游局要强化对旅游业规划、管理和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的职能。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重点旅游区县要建立独立的旅游局。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旅游管理体制。
25.加强旅游发展规划和大型项目的管理。依据天津城市总体规划,高起点搞好天津市“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重点区域旅游开发规划和大型景区的建设规划,实现城市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旅游规划要增强科学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要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划时要按照城市建设体现旅游功能、旅游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思路,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对重点旅游主题板块给予优先安排。将旅游主题板块项目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内予以考虑。旅游主题板块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城建部门统筹安排,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主题板块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海河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风貌保护区内的文化旅游主题板块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风貌建筑保护整修维护计划,海河下游的文化旅游主题板块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滨海新区海河下游整体开发规划。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并严格依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加强旅游规划的实施、监督和旅游项目的管理。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要经市旅游局审核,区县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对涉及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饭店等项目审查时,应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6.加强旅游行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旅游法规和规章,加快出台天津市旅游条例,实现旅游管理的法制化、旅游服务的标准化和行业监督的社会化。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市场执法力度。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发挥旅游社团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设旅游行业诚信体系。
27.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健全机构、强化管理、提高水平、适应需求的方针,建立健全高校、中专、职高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按照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应市场需求的要求,逐步健全旅游教育培训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旅游人才队伍,为推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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