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2-07-12 网络 标签: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在保留修改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保障民生、视线通廊控制等新内容,加大了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其特点如下:

第一,强调城乡规划实施应当立足长远、保障民生。《条例》规定了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同时,《条例》明确,天津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二,避免急功近利,创造舒适宜居环境。《条例》新增加了视线通廊控制规定,要求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

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条例》规定,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等 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 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四,建立事权调控机制。《条例》规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同时还加大了惩处力度,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由规划部门告知电力、水务等主管部门停止为违法建设单位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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