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专家带你解读《旅游法》

2013-05-15 姑苏晚报 标签:

      

2012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29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超过8000万人次,按照近14亿的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每年要出游2次多,旅游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自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以来,走过了三十多年立法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旅游法》说了些什么?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得到了保护?面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市场乱现象,该法又是怎么规范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苏大旅游专业教授和法律专家,请他们对《旅游法》进行解读。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旅游法》“零容忍”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大家并不陌生,今年四月初,国家旅游局公布2012十大旅游案例,其中的“游客不购物遭司机报复案”就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的典型。该案例讲的是去年四月退休职工王女士一行5人在云南旅游时,遇到了“导游威胁必须购物、旅游购物点和街面购物价格的悬殊”等问题,一位闹肚子的女士更是因为没有买提成归司机的茶叶,遭到司机“不在服务点停车”的报复,致使那位女士最终在车上大便失禁。一名网友还回帖说,“我们9天的游览共经历了7位导游,4位大巴司机。其共同之处是:所有导游在上车后都明确地告知游客,他们没有工资,全凭3%的购物提成生活。”遇上这样的闹心事,哪怕风景再美、空气再清新,旅途也不会有多愉快。“针对这类久治不愈的"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提出了标本兼治之道,”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旅游管理系教授周永博告诉记者,《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在第九十八条,《旅游法》还规定了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事宜。

苏州旅游局质监所副所长陈金茂则告诉记者,《旅游法》首次明确,一日游合同中不允许包含购物,“一日游本来时间就短,如果再特意安排购物环节,那么游览景点肯定会受到影响。”据介绍,苏州“一日游”乱象主要是黄牛、黑导拉客严重、低价“一日游”中充斥各种购物点、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旅游法》第五章就规范了旅游服务合同,实施后将有望有效整治以上乱象。

票价想涨得开听证会,拒绝“变相涨价”

自国家发改委2007年规定“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3年”后,今年恰逢3年一调整的第二个“解禁期”,四月初,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国知名景区也接连上调门票价格,这让不少游客直呼“玩不起了”。

周永博教授介绍,《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各类景区定价和调价机制作了如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与直接涨价相比,今年还有一种“一票制”的调价方式值得关注,也就是所谓的门票“打包”销售。湖南省凤凰县从4月10日起,变“凭票进入景点”为“凭票进入景区”,这意味着游客进入凤凰古城需要购买148元的门票此前,游客进入古城是免费的,只有游览古城内的沈从文故居、杨家祠堂等九大景点才需购买148元的套票。无独有偶,日前济南将趵突泉、大明湖等“三泉一河一湖四园区”整合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新成立的天下第一泉景区门票要价77元,比整合前各景区票价总和还高出2元。

针对这类“变相涨价”,《旅游法》也做出了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从长期效果来看,该规定将推动实现景区定价调价合理化,从而规避旅游发展中因价格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类似凤凰古城门票风波的事情将有望不再重演。”周永博说。

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载”或要停业整顿

无论是五一小长假还是十一黄金周,要说哪里比高速公路更拥挤,恐怕非旅游景点莫属,每逢节假日,景区,尤其是著名景区总是人满为患,一位园林讲解员更是这样向记者“吐槽”;“现在的节假日,景区除了人还是人。我们虽然节假日需要加班比较辛苦,不过也免去了"本想看风景,结果看人头"的烦恼。这年头,想要玩得有质量,还是得错峰出游。”《旅游法》施行后,景区景点每逢假日就“游人如织,摩肩接踵”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另外,《旅游法》 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周永博表示,旅游法还对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境外旅游者安全保护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立法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

旅游监管得到加强,配套法律法规亟须落地

实际上,在《旅游法》未出台以前,我国早有《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旅游的条例办法。本次出台《旅游法》中不少内容也与上述法规相近,那么,把这些类似的内容写入《旅游法》意义何在呢?“"五一"之前,市旅游局质监所,姑苏区文化商旅局、公安、城管、交通等多部门曾走上"一日游"产品最集中的东北街展开联合执法,仅半天时间,执法行动就在黄牛身上揪出了20多张假导游证。但是目前,对于这些持假导游证的人员,我们只能驱逐、对其进行警示教育以及公布假证。”陈金茂表示,原有的条例办法多偏向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遇到旅游方面的问题,作为监管部门,他们更多以调解为主,整治工作无法采取有力的惩罚措施,因此难免力不从心,“和法规相比,法律有强制性。《旅游法》正式施行后,无疑能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他告诉记者,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并不局限于解决一时一地的热点问题,在塑造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强化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市场监管方面,旅游法也做了多项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必须承担向旅游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还明确了直接负责人各级政府而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这使得公共服务落地更为可行。”陈金茂说。

不过,他也向记者坦言,《旅游法》是一个大的框架规范,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的解读。同时,《旅游法》里有很多规定与现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完全一致,在旅游法颁布之后,各有关方面要尽快做好修改衔接工作,确保旅游法得到有效实施。对此,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的鲁云亮律师说得更加“直接”:“《旅游法》虽然不长,只有一百多条,但是涉及的面却十分广,把行政管理、民事纠纷等都涵盖了,从好的方面来说,《旅游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旅游业监管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里面的一些条款和其他法律有所重复比如有关购物的部分内容在《消费法》中早有说明。此外,该法口号式的条款比较多,可操作性较弱,按照我们的说法,这是一部"软法"。旅游者想真正得到实惠,还需配套法律法规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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