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
2012-12-25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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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定义范围。
旅游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
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中,旅游活动指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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