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热议旅游法草案 建议修改时兼顾各方权益

2012-09-1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标签:

      

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时间,旅游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9月9日,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与会旅游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1300多万旅游人的翘首以待,是所有旅游者的众望所归,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专家学者热议了草案中相关问题,积极为旅游立法献计献策。

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实行统一的旅游市场准则,做好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衔接。

应重视自由行游客权益

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从事旅游接待,应当符合接待旅游团队等要求”。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谷慧敏指出,草案中主要条款多集中在如何规范团队旅游及其经营行为方面,而对自由行游客的权益有所忽视。例如一些精品酒店,客房很少,产品富有特色,但满足不了团队客人需求,是否就不是旅游经营者?与此同时,团队客人是指多少人以上?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应增加保障自由行游客权益的内容。

应重视旅游经营者从业者权益

谷慧敏指出,旅游法应当不仅重视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也应重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的权益。她分析说,目前我国旅游业中一些旅游者依仗权利、金钱优势侵犯旅游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侮辱从业人员现象较为普遍。加之行业本身竞争性强,收入低,使得许多年轻人不愿意从事旅游业。因此,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各方利益主体,尤其要重视旅游从业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在相应条款中加以说明。此外,由于现代技术发展,旅游者可以通过网络形成舆论强势,如网络差评等方式,这就更加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旅游经营者等的正当权益。

避免对旅游市场过多干预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认为,草案规定的一些权利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比如质价相符,这个只有在质价管制的体系中才有,市场经济中是没有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杨富斌建议,旅游法中的有关规定要尽量避免对旅游市场干预过多。比如,草案第三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什么叫“低于成本价格”?一是不好计算,二是这是市场行为,除非政府统一定价,甚至规定统一的旅游路线,否则价格不好规定,也不应当监管价格。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似也不符合旅游业实际。杨富斌认为,政府只应当要求价格公开、“明码标价”即可,至于是否成交,由旅游者自己决定,正如一般市场上由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一样。

责任轻重要适当

陈认为,草案中规定的责任要适当。比如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景区未经批准擅自开放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陈分析说,有的景区是有季节性的,停了几个月,景区一年可能就没有生意了。比较而言,第二款比第一款轻,但是处罚的时候比第一款重,应当加以平衡。

增加旅游安全内容

旅游安全也是专家学者关注的内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表示,草案第四十二条关于景区开放条件规定的很好。建议增加一些必要的内容,例如配备与景区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救护人员等,这样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还可增加需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内容,为今后制定景区安全标准留下空间。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的景区安全标准,规定诸如安全设施、人员、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理等,还要规定应急预案等。草案中现有的相关内容比较薄弱,修改时应予以加强。

强化旅游规划内容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石培华分析说,草案有专门章节表述旅游规划和促进,表明对旅游规划高度重视,有里程碑意义。不过,草案对旅游规划描述略显缺乏刚性约束,需要强化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石培华建议,应当强调旅游规划具有独特性,是其他规划类型无法取代的。旅游规划不仅仅是发展规划,应该还有很强的空间性,为保护好各类旅游资源,建议应该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的详细规划。对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业集中的区域,规划时要体现旅游产业的优先和主体地位,留足发展空间。各级政府要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旅游规划的审批,并通过相关程序增强旅游规划的约束性。旅游规划已经形成一个新兴的行业,形成了巨大行业队伍,应该在法律中给予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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