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资金新渠道:财政部明确两项土地资金收支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日前,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收取、下达、结算、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将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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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根基,2018年是“三块地”改革的收官之年,也是乡村振兴的起始之年,土地问题必将成为热点中的焦点。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明确了实施细则。之后,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
为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日前,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收取、下达、结算、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按标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中央财政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扣除下达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的余额,作为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资金收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资金下达:
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经国务院批准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
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确定。
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依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两个因素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调剂资金收取:
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
调剂资金下达:
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下达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出价格确定。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并经自然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经自然资源部确认,调出节余指标省份未完成核定的拆旧复垦安置产生节余指标任务的,由财政部根据未完成情况将调剂资金予以扣回。
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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