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4.6.1条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第4.6.2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4.6.3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第4.6.4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第4.6.5条 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第4.6.6条 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第4.6.7条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林木而安排建设项目。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第4.7.1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第4.7.2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第4.7.3条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第4.7.4条 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内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及其轻重缓急变化;
2.明确旅游经济、生态农业和工副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3.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4.7.5条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风景区周边经济、风景区所在地经济等三者的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应有节律的调控区内经济、发展边缘经济、带动地区经济;
2.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的分区分级控制和引导方向;
3.明确综合农业生产分区、农业生产基地、工副业布局及其与风景保护区、风景游览地、旅游基地的关系。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4.8.1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 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 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规定。
第4.8.8条 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4.8.9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风景区用地平衡表 表4.8.6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4.9.1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5年以内;
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5-20年;
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大于20年。
第4.9.2条 在安排每一期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时,应兼顾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第4.9.3条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第4.9.4条 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风景区内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框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第4.9.5条 远景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规划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第4.9.6条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第4.9.7条 远期规划的投资框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两个系统的内容。
第5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第5.0.1条 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第5.0.2条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第5.0.3条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第5.0.4条 规划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表5.0.4
图纸资料名称 比例尺 制图选择 图纸特征 有些图纸可与下列编号的图纸合并
风景区面积(km2) 综合型 复合型 单一型 20以下 20-100 100-500 500以上
1.现状(包括综合现状图)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2.景源评价与现状分析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1
3.规划设计总图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4.地理位置或区域分析 1:25000 1:50000 1:100000 1:200000 ▲ △ △ 可以简化制图
5.风景游赏规划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6.旅游设施配套规划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3
7.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3
8.风景保护培育规划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 △ △ 可以简化制图 3或5
9.道路交通规划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 △ △ 可以简化制图 3或6
10.基础工程规划 1:1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 △ △ 可以简化制图 3或6
11.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3或7
12.近期发展规划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 △ △ 标准地形图上制图 3
注:
说明:▲应单独出图:△可作图纸。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附录A.0.1条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附录A.0.2条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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