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011-11-03 网络 标签:

       4.3 典型景观规划



第4.3.1条 风景区应依据其主体特征景观或有特殊价值的景观进行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
第4.3.2条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第4.3.3条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
2.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3.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
4.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第4.3.4条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风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不得与大自然争高低,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对风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5.在景点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中,对主要建筑宜提出:(1)总平面布置;(2)剖面标高;(3)立面标高总框架;(4)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
第4.3.5条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
2.在溶洞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游与赏景点组织等方面,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洞景的欣赏、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滥施人工;
4.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游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第4.3.6条 竖向地形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严禁炸山采石取土、乱挖滥填盲目整平、剥离及覆盖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环境;
2.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治山理水范围加以规划利用;
3.对重点建设地段,必须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得套用“几通一平”的开发模式,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
4.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测绘控制点,对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排水与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没与浸蚀、水土流失与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灾变等地形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
5.竖向地形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基础工程、水体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互协调。
 
4.4 游览设施规划
  第4.4.1条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
  第4.4.2条   游人现状分析,应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
  第4.4.3条   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第4.4.4条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4的内容要求;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第4.4.5条   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4.4.5-2)
(公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第4.4.6条   游览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原则和要求。
  第4.4.7条   旅游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保健、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游览设施及城镇设施;
  3.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第4.4.8条   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游览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 表4.4.8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服务部 旅游点 旅游村 旅游镇 旅游城 备注
一、旅行
     1.非机动交通 ▲ ▲ ▲ ▲ ▲ 步道、马道、自行车道、存车、修理
     2.邮电通讯 △ △ ▲ ▲ ▲ 话亭、邮亭、邮电所、邮电局
     3.机动车船 × △ △ ▲ ▲ 车站、车场、码头、油站、道班
     4.火车站 × × × △ △ 对外交通,位于风景区外缘
     5.机场 × × × × △ 对外交通,位于风景区外缘
二、游览 
     1.导游小品 ▲ ▲ ▲ ▲ ▲ 标示、标志、公告牌、解说图片
     2.休憩庇护 △ ▲ ▲ ▲ ▲ 坐椅桌、风雨亭、避难屋、集散点
     3.环境卫生 △ ▲ ▲ ▲ ▲ 废弃物箱、公厕、盥洗处、垃圾站
     4.宣讲咨询 × △ △ ▲ ▲ 宣讲设施、模型、影视、游人中心
     5.公安设施 × △ △ ▲ ▲ 派出所、公安局、消防站、巡警
三、饮食 
    1.饮食点 ▲ ▲ ▲ ▲ ▲ 冷热饮料、乳品、面包、糕点、糖果
    2.饮食店 △ ▲ ▲ ▲ ▲ 包括快餐、小吃、野餐烧烤点
    3.一般餐厅 × △ △ ▲ ▲ 饭馆、饭铺、食堂
    4.中级餐厅 × × △ △ ▲ 有停车车位 
    5.高级餐厅 × × △ △ ▲ 有停车车位 
四、住宿 
    1.简易旅宿点 × ▲ ▲ ▲ ▲ 包括野营点、公用卫生间
    2.一般旅馆 × △ ▲ ▲ ▲ 六级旅馆、团体旅舍
    3.中级旅馆 × × ▲ ▲ ▲ 四、五级旅馆
    4.高级旅馆 × × △ △ ▲ 二、三级旅馆
    5.豪华旅馆 × × △ △ △ 一级旅馆
五、购物 
    1.小卖部、商亭 ▲ ▲ ▲ ▲ ▲ 
    2.商摊集市墟场 × △ △ ▲ ▲ 集散有时、场地稳定
    3.商店 × × △ ▲ ▲ 包括商业买卖街、步行街
    4.银行、金融 × × △ △ ▲ 储蓄所、银行
    5.大型综合商场 × × × △ ▲ 
六、娱乐
 1.文博展览 × △ △ ▲ ▲ 文化、图书、博物、科技、展览等馆
 2.艺术表演 × △ △ ▲ ▲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表演场
 3.游戏娱乐 × × △ △ ▲ 游乐场、歌舞厅、俱乐部、活
动中心
 4.体育运动 × × △ △ ▲ 室内外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竞赛场地
 5.其他游娱文体 × × × △ △ 其他游娱文体台站团体训练基地
七、保健 
 1.门诊所 △ △ ▲ ▲ ▲ 无床位、卫生站
 2.医院 × × △ ▲ ▲ 有床位
 3.救护站 × × △ △ ▲ 无床位
 4.休养度假 × × △ △ ▲ 有床位
 5.疗养 × × △ △ ▲ 有床位
八、其他
 1.审美欣赏 ▲ ▲ ▲ ▲ ▲ 景观、寄情、鉴赏、小品类设施
 2.科技教育 △ △ ▲ ▲ ▲ 观测、试验、科教、纪念设施
 3.社会民俗 × × △ △ ▲ 民俗、节庆、乡土设施
 4.宗教礼仪 × × △ △ △ 宗教设施、坛庙堂祠、社交礼制设施
 5.宜配新项目 × × △ △ △ 演化中的德智体技能和功能设施
注:
限定说明:禁止设置×;可以设置△;应该设置▲。

4.5 基础工程规划
第4.5.1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第4.5.2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4.5.3条 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条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
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
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
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第4.5.5条 邮电通讯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讯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能与国内联系的通讯设施;
2.国家级风景区还应配备能与海外联系的现代化通讯设施;
3.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4.5.6条 风景区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给、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给、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工程投资框算。给、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7条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布置大型供电设施;
3.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8条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在表4.5.8中选用,并以下限标准为主。
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 表4.5.8
类别 供水
(L/床?日) 供电
(W/床) 用地
(m2/床) 备注
简易宿点 50-100 50-100 50以下 公用卫生间
一般旅馆 100-200 100-200 50-100 六级旅馆
中级旅馆 200-400 200-400 100-200 四五级旅馆
高级旅馆 400-500 400-500 200-400 二三级旅馆
豪华旅馆 500以上 1000以上 300以上 一级旅馆
居民 60-150 100-500 50-150 
散客 10-30L/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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