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第3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3.1.3
第3.1.4条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3.2.4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第3.2.8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注:×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条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 保护培育规划
第4.1.1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4.1.2条 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 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4.1.4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4.2 风景游赏规划
第4.2.1条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4.2.2条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第4.2.3条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并遵循以下原则:
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权衡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
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第4.2.4条 游赏项目内容可在表4.2.4中择优并演绎。
第4.2.5条 风景单元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2.使游赏对象在一定的结构单元和结构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
3.应为各景物间和结构单元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第4.2.6条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
第4.2.7条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
第4.2.8条 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游线的级别、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
3.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第4.2.9条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游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日游:不需住宿,当日往返;
2.二日游:住宿一夜;
3.多日游:住宿二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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