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包括古镇旅游?还是两个是概念?
从地理范畴上讲, 乡村旅游应该包含古镇旅游,但是两者又具有本质的区别。
乡村旅游是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乡村民俗文化为灵魂,城市居民为目标的一种休闲旅游形式。旅游者可在乡村(通常是偏远地区的传统乡村)及其附近逗留、学习、体验乡村生活模式的活动,该村庄也可以作为旅游者探索附近地区的基地。绿维创景认为,乡村旅游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模式,并创新性的提出旅游产业导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概念。
乡村旅游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农村旅游资源,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拓宽农业功能,延长农业产业链,发展农村旅游服务业,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较好的经济基础;使农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增加价值;农村生产的农副产品就地消费,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市场价格,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村自力更生,靠自身力量得到发展,进而减少国家对农村的扶持资金;促进城乡统筹,增加城乡之间互动;挖掘、保护和传承农村文化;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实现“管理民主”的目标。
而古镇一般指有着百年以上历史的,供集中居住的建筑群。中国历史悠久,广阔土地上有着很多文化底蕴深厚的古镇。其中有部分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的古街古镇以历史文化、风土民情为吸引核,古村、古镇旅游在旅游市场上保持热度已有十余年,古村、古镇旅游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其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其根源在于以下几个未解难题。
1、保护对象、保护资金与保护机制
(1)民居建筑的保护
古建筑是古村镇价值的突出表现,也是重要的保护对象。目前古村镇中大部分古民居都属于私人财产:宏村全村134幢古民居中126幢都是村民的私人财产;周庄古镇内商铺中公有的(集体所有)占总房产的40%左右,私有的占60%左右,住宅中公有的(集体所有)占总房产的30%左右,私有的占总房产的70%左右。众所周知,古建的维修、养护费用颇高,而拥有产权的居民往往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动力来保护、维修这些古建筑,各级政府的保护资金数量和发放范围、方式极其有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对私有文物建筑的修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经费补助,各级政府发放的保护资金数量有限,且仅针对已经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因此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古民居失修倒塌的现象。
长期以来,对于众多古村镇中的古民居来说,保护资金的来源以及保护机制的确立都是个难题。一些地方探索了各种方式,如古村镇比较集中的黄山市]先后实行了不同的分类保护方式:区块和村落整体保护(如西递、宏村、南屏等);散落古建筑易地集中保护(如潜口民居、休宁古城岩);社会赞助(如日本丰田财团赞助屯溪老街);公益性认领等。
2007年还出台了《皖南古民居认领保护办法》,首批推出106个古村落,海内外个人可认领保护古村落民居并获一定时限的居住权(所有权不变),以期解决作为百姓私有住宅而非国家文物保护对象的古民居的保护问题。然而据悉该方案推出以来,响应者寥寥。
对于大量列入以及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来说,保护资金何来?到底是政府主导保护,还是居民自主保护,甚或社会资助保护?如何鼓励不同社会主体参与到古民居的保护之中?什么样的保护制度、机制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并长期有效?如何在法律上为不同保护方式确立合理的依据?这些都需要研究者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做出回答。
(2)文化空间的保护
如前所述,保护古村镇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一个文化空间,一个活的文化肌体。然而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物质文化载体(期间也经历了从仅强调保护单体古建而忽视整个古村落风貌的保护到现在同时保护文物遗迹、街巷空间、村落形态、乡土建筑与田园环境的转变),但对乡村文化、邻里关系、村镇特性、行为景观、风物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缺乏重视,没有相关法律,而且也没有专门的机构以及相应的机制。相对于有形文物的保护而言,文化空间的保护更是任重道远,困难重重。
2、产权归属与相关制度安排
古村落和传统民居的所有权问题比较复杂,其中还夹杂了难以理清的历史因素。即使是产权清晰的古建筑,如古民居,也缺乏相关制度安排。一方面多古民居属于私产,另一方面对于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民居,则其业主在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照文物法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作为文物的古民居来说,其产权归属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既不能像一般国有资产一样,也不能简单当作私人财产处置。对于此类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分配权、经营权,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相关的制度安排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影响古村镇保护和旅游开发的根本问题。
3、管理模式与利益分配机制
如前所述,目前各地形成了不同的古村镇开发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格局,不管是村民自治,还是政府主导,甚或企业主营,各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优缺点。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作为古村镇旅游开发中最核心的几个利益相关者,其各自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分别拥有哪些权益?其职责和权益,应该根据什么来确定——产权、投资额、资产额、行政权还是其他?哪种开发管理模式在法律、制度上是合理的,在现实运行中是可行的?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够实现古村镇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此,恐怕不能用“存在就是合理”这样简单的逻辑来判断,而应该提出有说服力的依据,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
从理论上讲,新农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没有必然矛盾,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大拆大建,拆除了一些珍贵的传统乡土建筑。同时由于乡镇撤并,人口向中心乡镇迁移,古村落衰落不可避免。如何处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拆除与保留、文物保护与利用开发、特色保护与新农村建设标准等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千村整治、万村示范”活动中避免千村一面,既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又继承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如何避免中国城市化建设中曾经发生的错误在农村重演?这些都是考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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