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新时代与乡村旅游发展初探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解读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回顾
1.农村土地流转背景
土地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由于粮食安全等原因,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耕地的保护非常重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
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早在2001年,中央就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此后历年都强调要加强土地流转的自主性,但收效甚微,且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农民的真正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现今,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拉开序幕,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需要适当的修改。
2.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专家解读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依据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提出的,以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为前提,这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需要,关系国计民生。而土地的自愿流转政策,将成为其中的重头戏,很多专家对政策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
(1)相关解读
之一,农民流转土地只是经营权的出让,土地性质不变是前提,也绝不是私有化;之二,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民具有类似社保的作用;之三,土地流转目的是要实现规模化经营,而且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双重经营基础之上发展的;之四,适度规模经营绝不是房地产,而是强调农业生产规模经营,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核心。
(2)相关建议
之一,土地流转须建在劳动力转移和农民自愿基础上;之二,在自愿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农民自主流转,而不是政府主导流转;之三,尊重农民话语权;之四,赋权是关键,既要赋予交易权,更要赋予自由选择权;之五,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必然趋势,但促进土地流转,关键在于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六,要坚持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之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本出路是土地流转和土地交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和交易,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3.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
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尝试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其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有:
(1)成都“联建房”模式:成都市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城乡产权“同证、同权、同价”。
(2)南海模式与昆山模式:南海模式的特点在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昆山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复垦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土地转让权不全归集体所有,农民也可以“单干”。
(3)小岗模式:从“分田到户”到新型合作化。
(4)宁阳县“股份+合作”模式:采用“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5)甘肃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合作社以土地入股为主要方式,农户携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由种田能手或外商承包租种,双方签订合同,合作社统一管理。
(6)温州创新耕地流转模式: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模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
(7)河南西万农地“整村流转”模式:以全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流转。
(8)重庆九龙坡模式与长寿模式:九龙坡模式:土地换社保、住房换宅基地;长寿模式:股权+工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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