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对旅游产业导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很多探索和研究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发现以下具体问题非常关键。
1、土地流转问题
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巨大,土地流转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话题。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户与集体间的承包关系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承包者把有限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转让费的行为。
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土地置换、出租承包、农户退包集体转让、委托转包、集体反租转包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土地流转范围逐渐从以耕地为主逐步扩大到林地、草原、水面等整个农用土地;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总得来说,流转呈现规模化的趋势,为乡村旅游和其他关联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农村土地流转目前仍缺乏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形势还不明朗,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中介服务组织、监管组织不健全;基层政府认识不清,过于保守或粗暴推进工作;“圈地运动”升级损害农民利益等。
要改变这些现象,除了对应上述问题,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政策机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体系外,还应该广泛的开展教育,尤其是对基层干部和农民,推进土地流转健康顺畅进展。
对企业来说,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问题,而通过房地产模式直接解决,是决对行不通的,必须通过一整套方案来解决,对上要让政府满意,对下要让农民也参与进来,通过旅游产权的手法、旅游运营的思路,实现突破。我们必须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是及其重要物质基础,需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不动摇。
2、产业发展问题
我们说,以旅游产业为导向,发展乡村旅游,但绝不是局限于旅游,而是以旅游产业为突破点,解决产业发展结构的问题,即实现产业升级和产业协调发展。
旅游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乡村旅游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村经济增长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旅游导向的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仅仅是做旅游产品,也决不能仅仅考虑旅游产业关联的问题,而是要站在跨产业结构、乡村区域发展、甚至更大区域发展的概念上,以旅游产业作为替代产业的龙头,渗透到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扩大旅游产业规模,推动经济总体规模上升;优化旅游产业结构,加速整体经济结构升级;刺激旅游消费,拉动市场需求;促进旅游产业系统升级和旅游产品提升,放大其带动效应。
在产业发展问题上,既要有清楚的认识,通过科学的规划策划指导工作的看展,又要形成合理的操作机制��在政府层面,既符合当前政治政策、环境发展,又是解决性的工程办法;在投资商来看,也是符合经济规律、能够操作的项目。
3、建设资金筹措问题
建设新农村,资金投入是关键。在旅游产业导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的来源是多样的,政府、集体、投资商、农民,以及其他成分如城市居民等都可以参与进来,形成G(政府Government)+V(集体Village)+I(投资商Investors)+F(农民Farmers)+O(其他Others)几种投资主体构成的整体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是主要的支持者,投资商是主要的推动者,主体是农民和村委会,其核心是解决农民开发和推动农民自身参与的问题。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拓展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首先是政府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包括上下级垂直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等,尤其是土地出让金的转移支付;其次是政策性融资,如国债、以工代赈、设立基础设施开发银行等;再次是福利彩票、慈善基金等公益性筹资;最后是村集体筹资和项目筹资。
在项目筹资中,对于非盈利的基础项目,可以扶贫的名义,积极利用国内外低息贷款;对于盈利较少,但较稳定的公共项目,可以开放特许经营,吸引民营资本;对于盈利能力强的旅游项目,可通过直接转让、筑巢引风、建设经营、合作建设经营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种资金。
4、合作模式问题
在旅游导向的新农村建设中,政府、集体、投资商、农民以及其他主体之间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作问题,而投资商的合作模式,又是新农村中的“新关系”,最为特别,亟待解决。
简单的项目合作外,能担当旅游开发龙头的企业合作模式最值得探讨。
“村企合一型”��这是一种常见的模式,投资企业是村办集体企业或由其转变的企业,经济实力强,既能统筹各种资源,又能承担部分社会职能。
“兼并整合型”��即投资商整合相同旅游资源、片区或游线上多个村落的资源,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实现横向扩张,整体兼并、整体改造、整体运作。
“股份合作型”��农民以宅基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入股旅游企业,做到离土不离乡、离田不失权、离地不失利,加速农民非农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在投资商的合作模式主要就是投资商和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协调考虑,否则项目都很难推进。我们认为首先应先解决大合作的问题,即投资商先与政府、集体协商,先解决这两个合同关系上的核心内容,再综合考虑农民的因素,从而形成基本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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