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08-12-12 绿维创景 标签: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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