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08-12-12 绿维创景 标签: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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