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之六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 表7.4.2 有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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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②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 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1) 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1) 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7.4.4.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7.4.4.4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 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 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4.7 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施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4.7.2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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