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造价标准之四

2008-12-07 绿维创景 标签: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计价办法   
2003-12-1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建筑装饰工程计价的特点和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建筑工程产品价格,实行按工程实物量、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深圳市建设局是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是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机构,实施对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3、1997年《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修订本)》(下简称为“深圳装饰价格”)是在1992年《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和1995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4、本计价办法是编制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概、预(结)算及投资估价书的依据;也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的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书的基础。 
    5、凡在深圳市从事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建筑装饰工程计价时,应按《深圳装饰价格》及本规定执行。 

二、综合价格 

    1、市价格管理站以1997年“深圳装饰价格”为基础,根据不同时期的各种“动态”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和发布各个时期的综合价格和调整系数,供有关单位计价时参考。 
    2、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实行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的消耗量标准。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及其人工、材料、机具的消耗量则是一定时期的技术标准的反映,它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的改善和科技进步而变动;因此,市造价管理站对“深圳装饰价格”项目进行经常性的修改和补充工作。 
    3、各项目的“综合价格”是指完成该产品必须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标准所需的直接成本、简接成品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之和。 
    4、“深圳装饰价格”已综合考虑了建筑装饰工程各种结构型式、技术标准要求、施工方法、现场条件、企业性质、任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在此计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装饰工程质量的实际标准和要求,施工的具体条件和当时的装饰市场行情,作适当的调整。 

三、工程计价 

    1、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计价程序,是在《深圳市工程招标计价办法》(深府办[1989]932号文件)的基础上修编的。标书中有关计价部分由下列组成: 
    (1)公共(综合)费用(称一号标书)。一是指为实现施工设计图纸有关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后及期间必须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工程费、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费、高层建筑人工、机械增加费、大型机械使用费、余土余渣外运费等,二是指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项目费用,以及特殊项目费用,如工程设计费、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等。其格式与主要内容参见附表一。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费用(称二号标书)。是指施工图纸内分部分项工程量和相对各子目的工程成本与利润,其格式参见附表二。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划分、工程量的计算、计量单位等必须与“深圳装饰价格”中的规定相一致。如有缺项,可另增列项目,但需注明。 
(3)总计(报)价(称三号标书)。是包括上述二个标书费用之和再加税金的总计(报)价。总计(报)价必须加以说明其包括的范围和条件等。其格式参见附表三。 
有关统一的范本、标准本,由市造价管理站统一印制。 
    2、一号标书的项目费用一般为固定价,结算时除因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其引起施工方法的重大改变,或招标文件与承包合同另有说明外,不因工程项目的项、量变化而调整。 
    3、二号标书项目的单价为单位实物工程量的“综合价格”,原则上是固定价,结算时不予调整。但其工程量在下列情况可以调整: 
    ⑴招标文件提供的实物量与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不符,其工程量差应给予调整,单价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准; 
⑵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修改(即设计变更)而引起变化的实物量,单价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准,但其主要材料价差,应按设计变更时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为准,予以调整。 
(3)工期超过一年,施工承包合同中未列计风险费的装饰工程,若因装饰材料涨价而加大工程成本时,施工方可向建设方索赔其跨过一年后施工工程的主要材料差价。 
    4、工程项目所用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与《深圳装饰价格》所列的项目不符时,招标书应详细列出所用材料的要求,报价编制时可参照《深圳装饰价格》相应项目换算计价并加以说明。 
    5、在定价、施工、结算中发生价格纠纷,当事人应本着严肃、认真、公平、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时,可向市价格管理站咨询、调处,也可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它 

    1、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评定标书、合同文本及竣工结算影印件提交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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