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三、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开敞式”。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憩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福利型”,而不应成为“经营型”。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它空透式栏杆作分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对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包括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标准的基本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二要满足功能要求,即“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三,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因素,即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是开敞型还是封闭型等。正文表7.0.4-2根据以上三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10m的组团路,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小一些。
五、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如街头绿地、儿童游戏场和设于组团之间的绿地等,一般均为开敞式,四邻空间环境较好,面积可比组团绿地略小,但根据实践经验,欲满足上述三要素要求,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则难以设置儿童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0.5 确定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人多地少的国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原国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小区级1~2m2,居住区级1~2m2,在执行中实现的少,因而居住区公共绿地现行指标一般较低,甚至没有。从调查的全国120余个居住区、小区实例分析,有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m2,如去掉其中不合标准的公共绿地,其比例更高。但近年来许多城市从提高环境质量出发,已强化了绿地要求,有些城市作出了指标规定,一般是:小区不低于1m2/人,,居住区1~2m2/人左右。据此,本规范根据综合分析后规定:组团绿地不少于0.5m2/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组团)不少于1.5m2/人。此标准与一些城市的新规定和原国家建委规定接近,但比许多城市现行水平有提高。
二、据1983年北京市的调查,服务半径为500m以内的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高峰)总出游率为11%。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增长和儿童比例递减等综合因素,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出游率今后会有所增长。为此,本规范确定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出游率,按不小于15%考虑,可适应全国大多数城市中、远期规划的要求。
另据调查,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周转系数为3;每游人占公园面积30m2,则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为(15%×30)/3=1.5(m2/人) 据此,本规范规定,居住区(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不小于1.5m2。
三、根据居住区分级规模及按正文表7.0.4-1分级设置中心绿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级指标,分别占总指标的1/3左右,即:
1.组团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可满足300~700户设置一个面积500~1000m2以上的组团绿地的要求;
2.小区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m2~0.5m2),可满足每小区设置一个面积4000~6000m2以上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
3.同理,居住区级公园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5m2~1.0m2),可达到每居住区设置一个面积15000m2以上的居住区级公园的要求。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践,居住区级公园用地在10000m2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用地4000m2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条文规定居住区级公园一般规模不小于1ha,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0.4ha。 公共绿地指标的具体使用,还应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区-组团两级组织结构的居住区,可在总指标的控制下设置居住区公园和组团绿地两级,也可在两级的基础上增设若干中型(相当于小区级)公共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也应按组团布局形式灵活安排。
第八章 道路
8.0.1居住区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道路规划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居民出行方便和安全,因而,对此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影响居住区交通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主要的是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规划布局、用地周围的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的方式与行为轨迹和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交通设施发展水平等。在确定道路网的规划中,应避免不顾当地的客观条件,主观地画定不切实际的图形或机械套用某种模式。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各项建筑及设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网分隔的各个地块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设内容。
二、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特别是小区路、组团路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所以,道路网要避免那种四通八达的格局。正文条文中提到居住区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和避免往返迂回,主要有三方面的意思。
1.要求道路的线型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
2.要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楼门号,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外部人员在寻亲访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题下,尽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因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明的路网。
三、居住区内部道路担负着分隔地块及联系不同功能用地的双重职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仅能为各种设施的合理安排提供适宜的地块,也可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布置及创造有特色的环境空间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公共绿地、建筑及设施的合理布局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到道路网的形成。所以,在规划设计中,道路网的规划与建筑、公共绿地及各类设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约、互为因果,只有经过若干次的往复才能确定最佳的道路网格式。
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已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课题。深受交通车祸、环境污染及噪声干扰之苦的市民,都渴望有个安全、安宁的居住生活环境。因此,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规划要注意避免吸引外部车辆及行人的进入和穿行。在欧美国家及原苏联,大多认为小区内部不应有城市公共交通,甚至不允许有机动车道,在细部处理上,对小区或组团,建议采用隔而不断的“入口”模式,以形成一种象征性的界限,给外部车辆及行人以心理上的障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交通的安全及居住环境的安宁。由于居住区级规模的用地面积较大,穿过居住区的城市支路或居住区级道路也允许引入公共交通或穿地,所以除应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外,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尤其是住宅和教育设施等的布置还要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它们的干扰。
五、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国家计委及建设部下达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89)建抗字第568号],把基本烈度六度地区作为新建工程需考虑抗震设防的起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也规定适用范围为6~9度。所以本规范规定了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要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只要建筑物按规范要求设计,在当地相应的震级灾害中就不会倒塌倾覆,但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还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因此,在抗震设防城市的居住区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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