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8-09-27 绿维创景 标签:规划设计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介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不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作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词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词较其它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它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积率、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第三章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设等用地,统称其它用地,所以,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部分。这一划分的原则与方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办法相一致,也与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  
本规范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须在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  
3.0.2~3.0.3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 
一、本规范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A.0.1),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它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它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本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  
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3.0.2),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正文表3.0.2)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七十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3.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裕,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规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作酌情增减。  
三、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1.本规范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理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表明,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规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一般都较高,人均占地指标相应地较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用地条件相对宽裕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标也就相应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为此本规范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列于表中。表中数据系由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资料统计、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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