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总则
【颁布单位】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公告[2010]第1号
【颁布时间】2010-01-14
【生效时间】 2010-03-01
【时效性】 有效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公告[2010]第1号)
(2009年10月16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10年1月14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1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发达、文化特色鲜明、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创新机制、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
(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
(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实现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有效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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