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总则
【颁布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3-04-25
【生效时间】 2013-05-14
【时效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经201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201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第三条 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四条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的检举和投诉。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并且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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