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总则与处置管理
【颁布单位】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8-27
【生效时间】 2012-11-12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开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卫生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进行登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及排水设施;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施,车辆清洗后方可驶出施工场地;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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