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2012-11-06 法律快车 标签:

       总则与城市绿化建设

【颁布单位】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15号

【颁布时间】 2012-10-09

【生效时间】 2012-11-05

【时效性】 有效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9月12日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田玉林

2012年10月9日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更加适宜居住的北方山水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市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八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异地绿化补偿费按1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资质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建筑造景为辅的原则。乔、灌、花、草及落叶、常绿合理配置,品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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