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使用规定与维护更新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
(三)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
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
(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原有节能设施;
(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三)未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依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广告及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定期进行广告设施及其载体的结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排除。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和城镇改造实施计划等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相应修缮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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