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框架建设与数据更新管理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汕头市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二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应按相关规定管理。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部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依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优先考虑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我市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依据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规划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局要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作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资金保障来源,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第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立项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统一数据格式、数据质量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提供给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管理与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经常性更新。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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