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总则与展会专利保护规范
【法规标题】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173号
【颁布时间】2012-9-12
【失效时间】
【全文】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粤府令第173号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12日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审查和保护工作。
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专利保护意识,协助专利行政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开展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 参展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展会主办方制定的展会专利保护规则。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
第二章 展会专利保护规范
第九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职责;
(二)参展展品涉及专利的,参展商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对展品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
(三)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参展展品进行查验,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的参展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
(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三)参展展品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公示制度,并将参展展品中涉及的专利以数据库、目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专利保护条款:
(一)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的专利保护规则;
(二)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专利投诉调解,拒绝配合调解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
(三)经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调解认为涉嫌专利侵权并禁止展出的参展展品,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
(四)参展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其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简易程序处理;
(五)展品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
(六)与展会专利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涉及专利的参展合同范本,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制定,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供免费下载使用。
第十四条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投诉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展会期间对专利侵权纠纷提出调解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展会专利的保护,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以巡查等管理方式督促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履行专利保护的义务,抽查有专利标识的展品,对涉嫌假冒专利的展品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展会主办方按本办法要求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并要求展会主办方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地点、联系方式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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