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相应的事故报告制度。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结果和事故处理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注册证、职称证、毕业证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分支机构备案单位进行动态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资质证书、认定书、分支机构备案书记载内容变动情况;
(二)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
(三)执业人员注册和在岗情况,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四)资本金等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五)信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对信用等级不合格、行为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不得发放信用手册,并清出本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动态核查不予通过。
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四)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参加质量责任保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未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擅自承接审查任务的;
(三)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八)未及时上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三)(四)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人员执业印章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成果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行政性审查是指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质量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备案进行的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实质性审查,本办法中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均指技术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日施行并经2007年10月26日修订的《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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