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

2012-04-13 标签:

      

    为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增加地产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计国土[1996]186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城市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作如下规定:

  一、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资源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各单位申报的建设用地计划,进行综合分析、预测、调查,确定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指标。对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用地数量、性质、类别和用途进行分解,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二、各项建设用地都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每年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的土地,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各用地单位必须在上年的10月底以前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设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地类及土地权属等)。市规划、土地、计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申报建设用地计划的,市政府在总量控制指标内不予安排。

  五、市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过程中,对没有列入计划指标内的项目和弄虚作假骗取计划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控制各类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进行执法监察,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指标内非法开工建设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坚决查处。

  七、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零散的临时经营性建设项目,对适合搞临时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发,其中适合招标、拍卖的项目,可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八、特殊项目确需建设,且突破用地计划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九、本规定自1998年4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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