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管理维护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区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绿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产权单位维护及运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及运营单位。
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设置配套道路标识,允许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
在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但在与道路重合的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
第二十七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准则,引导、规范自行车骑行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依绿化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依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绿道设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养殖禽畜;
(四)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五)挖沙、采石、取土。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管理与维护。
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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