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12-07-26 标签:

       用地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由储备机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二)由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三)受让人与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受让人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受让人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可以协议出让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意向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持自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证等权属凭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其中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须实行有偿使用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三条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七条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第二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请规划、公安消防、水务、环保、市政、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通过专项验收后,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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