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2-07-16 法律快车 标签: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概算控制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原则;

(二)决策、设计、建造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三)决策、设计、建造、使用、维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

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编制人、复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名,加盖编制人和复核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方可对外提交。

第十六条 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二)设计概算: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估算、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三)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施工工艺、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计价标准等编制;

(五)招标控制价:根据施工图预算或者设计概算、招标文件、计划工期、工程实际、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六)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现场条件、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编制;

(七)工程变更价款:根据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程序和时限等编制;

(八)竣工结算: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变更资料、索赔报告等编制。

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工程造价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避免设计浪费。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限额设计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以及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合理工期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于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方案,应当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和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进行制定,降低维修、拆除成本,合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5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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