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
政策措施
三、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政策措施
(七)重新明确一批中心镇。对百个中心镇、百个经济强镇、百个商贸集镇进行调整,分步规划和建设,首批重点扶持45个中心镇。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关于实施“百个经济强镇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有关的优惠政策。
(八)整合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管理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变的原则,对城市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经济强镇扶持资金,商业、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农村卫生事业经费,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经费等各类资金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县城和中心镇的建设发展。
(九)加大对县城和中心镇产业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深加工项目、主城区“退二进三”项目、优势企业扩张项目等,向县城和有条件的中心镇转移。支持主城区骨干商贸企业到县城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发展商业连锁、物流配送、旧货调剂等经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招商引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立项审批和征地,争取国债资本金补助和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要加大对县城和中心镇优势产业、骨干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项目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补助的支持力度。鼓励主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专家,到县城和中心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创业项目享受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的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补助。
(十)加快区县(自治县、市)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步伐。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工业园区,可在核定的开发范围内,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滚动开发的进度需要,以开发片区为建设项目单位,整体办理用地手续。在各市级工业园区内,凡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无论其工业企业经济成份如何,均可在2010年前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加强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对规划发展的中心镇,其耕地占用税(纳入三峡移民经费的除外),由区县(自治县、市)全额返还中心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心镇,市与区按45%和55%的比例分配,主城规划区外和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中心镇,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按15%和85%的比例分配,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按规定征收后,主城规划区内按55%、主城规划区外和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按100%返还中心镇或沿边镇,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塑造投资多元、信用良好的建设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的集团公司。采取盘活城镇土地资源和存量资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转让、收费权抵押、吸引外地资金和外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改善信用和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民营企业投资交通通信、城镇供水排水和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逐步取消乡镇一级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建立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法人之间参股、控股的资产纽带关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将市联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和城镇建设的能力。
(十三)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督的原则,对中心镇和沿边镇单列编报下达适量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中心镇和沿边镇拆旧建新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面积,作为偿还事先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乡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
实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将田、水、路、林、村进行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面积,经验收合格,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按同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实行小块整理地块新增耕地指标有偿流转。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后经验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有偿流转。
实行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用完的,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实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坚持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原则,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促进主城规划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分类供给。主城规划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特色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主要使用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心镇和沿边镇建设用地,主要通过调剂建设用地指标或综合运用建设用地指标周转、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新增耕地指标有偿流转等供给;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及乡镇企业用地,主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供给。
制定实施《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适当扩大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审批、主城规划区外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审批、主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划拨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审批等权限。
(十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覆盖街道、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制定《重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和发展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法律援助、金融咨询和信贷担保等中介机构。
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清理、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登记管理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行业、各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等,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依法查处不履行劳动合同和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职业培训及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农民职业教育规划,建立农民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级各类技工校、中专校、职业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等教育资源,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农村青年劳动预备培训和境外劳务输出合作项目农民工预备培训,帮助农民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
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由居住地政府安排到就近公办中小学就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接受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得违规收费。
(十六)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民工应该参加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搞好农村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从今年起,首先在中心镇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与中央配套的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纳每年不低于10元的合作医疗资金。
(十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除原有规定外,凡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者,均可转为主城区城镇户口;在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街镇购买商品房,且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者,均可转为当地城镇户口;在中心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固定住所者,均可转为该镇城镇户口。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教育、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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