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建筑基地的绿地、停车与特定区域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关联法规:
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 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 0.70大于1.5,小于、等于5.0 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 0.30大于12.0 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第五十九条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
表略。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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