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06〕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旅游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旅游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新办的旅游企业和在省内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以4000元/人•年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实施税费优惠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旅游企业上缴的符合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按规定可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兴建成规模、回报期长的大型旅游设施的配套费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给予支持。非政府投入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办理供地。
5.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6.凡在省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加大财政和信贷支持
7.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应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编制规划、建设公益性服务项目、对旅游商品开发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启动等。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中,优先支持发展旅游建设项目。
8.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当年服务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9.制订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旅游社会化融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旅游企业,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
四、优先安排旅游用地
10.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11.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五、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2.加快旅游企业经营体制改革,鼓励民资、外资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13.旅游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依据省有关政策在2年内调整到位。旅行社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将国家机关一般性公务接待和公务出访活动推向市场。旅游企业吸纳失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转制职工享受同等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4.省及有关城市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培育开辟国际和区域航线、航班。发挥沿海优势,开通我省沿海城市之间、与国内主要港口旅游城市之间的游船、邮轮航线。新建高速公路在满足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条件下,适当增加高速公路至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出入口,优先安排通往新开发旅游景区道路建设。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对通往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15.搞好旅游在职人员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旅游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省引进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16.推进依法治旅,建立健全旅游业标准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建设和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各级旅游市场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监管职能。深入开展诚信旅游建设,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严肃查处无照(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毁约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17、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工作。充分发挥省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2007年起,将旅游业发展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 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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