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改经验或成为新型城镇化样本
成都地改三启示
成都地改三启示
启示一:“级差土地收入”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城镇建成面积的扩大速度快于人口的城镇化率。虽然资源与人口的积聚程度都在提高,但空间资源的集约与积聚程度,还是赶不上人口和劳力的积聚程度。城市扩大,农村也扩大,两头挤占,使得中国本来就不算富余的那点耕地,成为需要政府特别保护的对象。这些说明,在利用资源的积聚与集中、释放更多级差土地收入这个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和余地。
在成都已大范围开展的“国土整治(包括农地整治和村庄整治)的经验中,我们看到推进农村国土整治所需要的庞大资本,基本上不可能来自农村和农民的自我积累,而只能来自于城市化推高了的土地收益。通过农村国土整治所增加的农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又经由“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集 约利用,从而释放出更多的级差土地收益。唯有城乡统筹才可能形成城市资本与农村闲散土地资源的良性互动,才能在城市化进程中更集约利用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并为更公平地分配级差土地收益提供经济基础。
启示二:“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与基础
成都的实践提醒大家注意我国有比土地流转更根本、更基础的工作有待完成,即对农村各类土地和房产资源普遍的确权、登记和颁证。成都市2003年提出通过“三个集中”来推进城乡统筹,到2008年提出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其首要内容就是确权。确权,不仅限于明确界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且要明确界定所有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农户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及住宅的农户所有权。
如果不以确权为前提和基础,贸然以行政手段发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那么这个流转的主体就不可能是农民,却很可能是其他权力主体,从而使土地流转成为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那样的话,就背离了城乡统筹的初衷。
启示三:探索改革现行国家征地
成都的改革不仅涉及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小调整,而且涉及现行国家征地制度的根本变革。从战略目标上看,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并“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战略目标。从未来看,唯有公益性用地才可以动用国家强制性的征地手段。这是因为,唯有为了公益而行使国家的强制征地权,才在公理上讲得通。目前盛行的为经营性项目而随意动用国家强制力,早就是说不通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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