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政策详解
农业是我国经济的基础,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根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推进,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保障。
近年来,随着乡村建设的推进,国家在农业现代化、智慧农业、土地政策、扶贫攻坚、农业旅游、金融支持等多方面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而土地政策是持续性最强,对乡村改革影响最大的政策。可以说,一切乡村发展路径都离不开土地政策的支持,土地政策的改革将加快乡村振兴的步伐。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坚持三条底线,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农村土地改革的四个重要方向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基础是土地确权,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土地确权。2014年,我国开始为承包地确权颁证,截至2017年年底,农村已经有82%的承包地完成确权,计划到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全面完成。
在农村土地确权基础上,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格局。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2014年《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标志着我国“三块地改革”正式进入试点阶段。2015年国土资源部批准了15个县(市)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行集体土地的改革方案。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7年是宅基地改革快速推进的一年,宅基地试点从15个扩大到33个。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印发,启动租赁住房试点,并确定了13个改革试点城市。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拓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请示》,强调在已经试点的33个县基础上,再次拓展宅基地改革试点范围,并针对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的新要求。
从2015年开始的宅基地改革试点主要从三方面探索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路径。
宅基地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全方位保障农民征地后的利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并在此后发布的农村政策中,不断明确政策方向与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农民安置与征收办法
2016年发布的《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出台,强调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利益调节;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曹卫星表示,国土部将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指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新制度的实行,使得耕地指标能够跨省调剂,调剂双方都能从中获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这是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国家统筹土地利用的有益实践。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建立入市制度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是近年来乡村建设的基础与条件。2014年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集体土地入市的大方向。政策强调,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同年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6年5月,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改革方向,明确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2018年1号文件指出,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今后一段时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指明了重点方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在全国的试点工作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尝试与突破。
一是土地抵押融资,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总原则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拥有抵押贷款权,可以通过土地抵押进行融资。
二是分散零星土地调整集中入市,由于土地分布不均,碎片化严重,试点县多采用土地统筹,集中入市的方式。
三是建立土地收益调节机制。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农村可持续发展,因此,几乎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点县(区)都设计了收益调节机制。
2018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继续增加,相关政策和要求备受瞩目。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国家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处理好流转过程中土地与农民的关系,保障农民权益,带动农民增收,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高效利用集体资产,通过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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