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个市镇入选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附名单)

2016-12-09 互联网 标签: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确定111个城市(镇)成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扩大到246个城市(镇)。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闯出新路,到2018年取得试点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4年底启动第一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主动改革创新,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督导支持力度,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定期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经验。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在大幅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住房保障覆盖农业转移人口、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作用、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正在逐步推向全国。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发改规划[2016]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6〕1858号)的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11个部门联合评审,按照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倾斜,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特色较鲜明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的原则,同意将北京市顺义区等111个城市(镇)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1)。

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要点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试点相关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16年年底前启动试点,到2018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二、试点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明确的各项试点任务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实际,坚持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中心城市建设、城市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地方文化保护传承、城乡统筹发展等领域,根据批复的各试点城市(镇)《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附件2)任务,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闯出新路。

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城镇用地无序扩展,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建设功能好、交通畅、环境优、形象美的新型城镇。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试点地区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重大事项,统筹调配关键资源,全面负责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分工落实。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批复的工作方案要点,围绕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倒排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分工安排,提出具体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年度计划,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指导试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解决好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试点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果经验、遇到的矛盾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各试点地区年中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的试点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抄送各试点相关负责部门。

(四)建立监测考评机制。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开展动态监控。

将试点目标任务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试点任务实施全过程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试点动态淘汰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双向沟通交流。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制约因素。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交流,及时沟通反映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困难,提出改进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试点任务顺利推进。

为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中的上下联动和沟通协作,保障工作顺畅高效开展,请各试点地区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员,并于2016年12月9日前以省为单位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报送格式见附件3)。

此前报送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如有变动的,请一并重新报送。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向社会深入解读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要求,及时总结并宣传试点工作的实施举措和成果效益,凝聚社会共识,强化示范带动,调动全社会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关注城镇化发展、参与城镇化试点、支持城镇化工作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陈迪宇 010—68502837 传真:010—68501657

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顺义区、延庆区、平谷区金海湖镇

天津市

西青区张家窝镇、静海区大邱庄镇、静海区团泊镇

河北

唐山市迁安市、秦皇岛市卢龙县、邯郸市涉县、邢台市南和县

山西

临汾市侯马市、吕梁市交城县、太原市古交市马兰镇、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大杨树镇

辽宁省

沈阳市辽中区、本溪市本溪县、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镇

吉林省

通化市梅河口市、延边州敦化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延边州珲春市敬信镇

黑龙江省

伊春市、黑河市北安市、黑河市逊克县、绥化市绥棱县

上海市

奉贤区、宝山区罗店镇、青浦区重固镇

浙江省

衢州市开化县、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

福建

福州市福清市、漳州市长泰县、龙岩市上杭县、宁德市古田县,

江西省

萍乡市、赣州市、抚州市、吉安市井冈山市

山东省

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聊城市、潍坊市诸城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河南省

鹤壁市、郑州市新密市、郑州市登封市、许昌市长葛市

湖北省

荆门市、随州市、宜昌市长阳县、黄石市大冶市、襄阳市老河口市

湖南省

湘潭市、郴州市、永州市祁阳县、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市镇

广东省

韶关市、潮州市、肇庆市四会市、梅州市丰顺县阝留隍镇

广西自治区

桂林市荔浦县、钦州市浦北县、百色市靖西市、南宁市横县六景镇

海南省

澄迈县福山镇、保亭县三道镇、琼中县湾岭镇

重庆市

永川区、璧山区、潼南区,四川省遂宁市、达州市、自贡市富顺县、巴中市南江县

贵州省

六盘水市盘县、黔西南州兴义市、黔东南州凯里市、黔南州独山县、三都县

云南省

保山市腾冲市、楚雄州楚雄市、德宏州瑞丽市、大理州剑川县沙溪镇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市拉孜县、山南市扎囊县桑耶镇、林芝市巴宜区鲁朗镇

陕西省

延安市、榆林市神木县、商洛市山阳县、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

甘肃省

白银市会宁县、天水市麦积区、庆阳市华池县

青海省

海北州海晏县、海南州贵德县、果洛州玛沁县、海东市循化县街子镇

宁夏自治区

银川市、吴忠市盐池县、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

新疆自治区

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吐鲁番市鄯善县鲁克沁镇、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冲乎尔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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